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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常识,你了解多少?
来源: | 作者:友帮法务 | 发布时间: 2022-08-06 | 99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为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、科学的技术鉴定,2014年2月20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根据2018年12月14日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修订,对于《办法》中涉及到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常识,友帮法务整理了如下内容:

工伤鉴定


为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、科学的技术鉴定,2014220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根据20181214日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修订,对于《办法》中涉及到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常识,友帮法务整理了如下内容:


一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?

《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1、有效的诊断证明、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、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;

2、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。

 

二、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如何确定?

1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、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。

2、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、地点参加现场鉴定。

3、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

4、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。

 

三、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能否申请复查?

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,工伤职工、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,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。

申请再次鉴定,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,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。

以上就是友帮法务今天和大家分享的3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常识,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。劳动工伤,就找友帮。友帮法务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:130 2882 8889(李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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